江财综〔2024〕4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 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pdf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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