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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自建房屋是否合法,不影响当事人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2021-12-06 15:23:42
  • 来源: 行政涉法研究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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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唐志英主张汉中市政府强制拆除其合法承租的房屋、自建房屋,并对屋内的机器物品造成严重损毁的行为违法。虽然唐志英对租赁的原武家沟村委会房屋不能主张房屋权利,但对屋内物品享有合法权益,凭此即可对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其对主张的自建房屋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不影响其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再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志英,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翠萍(系唐志英之女),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利兵,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号。

  法定代表人:方红卫,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汉山,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志英因诉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中市政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15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29日在本院第六巡回法庭第五法庭公开进行询问。唐志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翠萍、尹利兵,汉中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海、封卫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志英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租赁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武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武家沟村委会)院内的土地和房屋,作为“新世纪蛋糕行”的经营厂房。2016年7月4日,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下达任何正式决定的情况下,其所经营的厂房遭到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的非法强拆,造成了厂房内机器等财产严重损失。请求依法确认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对其所经营厂房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9年唐志英与原武家沟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村委会房屋及场地用于生产蛋糕等食品,企业经营者为其女儿杜翠萍,该租赁合同约定2017年6月1日期满。2016年7月2日,原武家沟村委会通知唐志英租赁合同按照约定自行终止。2016年7月4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同年7月11日,唐志英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房屋被拆进行查处,并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汉中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24日,唐志英提起本案诉讼。同年10月18日,汉中市公安局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唐志英的复议申请。在复议决定中,汉中市公安局认定涉案房屋系汉中兴汉新区管理委员会(原汉中市兴元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汉新区管委会)拆除。《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汉中市兴元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汉政发〔2012〕45号)载明:“汉中市兴元新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四、负责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安置;……”二审庭审中,汉中市政府提供的《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按照《汉中兴元汉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规定,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兴元新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唐志英二审明确其所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房屋包括其租赁武家沟村委会的房屋和自建房屋,承认自建房屋未办理准建手续。

  一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行初26号之二行政裁定认为,唐志英起诉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行政强拆违法,首先要提供证据证明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实施了行政行为,法院才能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唐志英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汉中市政府和原武家沟村委会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被告的身份不适格。如唐志英认为原武家沟村委会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行为,即原武家沟村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身份也不适格。唐志英起诉对象错误,起诉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起诉。唐志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号行政裁定认为,唐志英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所涉及的房屋,其在二审中陈述包括其租赁的原武家沟村委会的房屋以及其未取得合法准建手续的自建房屋,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其对上述房屋均无权主张权利,即其所诉的房屋被拆除与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唐志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唐志英申请再审称,其合法使用的房屋被汉中市政府强制拆除,其使用权、财产权因此而受损,与汉中市政府的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提交的《汉中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汉公复驳字〔2016〕04号)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确系兴汉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裁定未对一审进行全面审查,没有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行终73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陕西省汉中市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