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向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后,行政机关基于其内部定性,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履责申请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对待,并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不能改变履责申请的性质。行政机关不能因已作出信访处理行为而免除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义务。
【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豫01行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69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牛鸿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亨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裕华第九城1栋1单元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吉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菲,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以下简称惠济区自然资源局)因被上诉人郑州亨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联公司)诉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涉案宗地位于古荥村生产路南,面积约20亩,亨联公司为占地单位,于2008年7月21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谢吉昌,土地所有者为古荥村村民委员会,该宗地被列入荥泽古城片区。2019年,亨联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同年5月8日,谢吉昌与荥泽古城片区指挥部签署《大运河文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3月4日,亨联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其所在地块违法行为的申请。3月11日,惠济区自然资源局收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办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谢吉昌举报的《请依法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申请人所在地块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信访件编号:豫信[2021]00071)。3月22日,惠济区自然资源局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关于谢吉昌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惠自然资文〔2021〕17号)。3月24日,惠济区自然资源局向谢吉昌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谢吉昌于当日签收。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一概不予受理。”“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行为对待。”由此可见,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不能仅凭其申请书的冠名,也不能仅凭行政机关是否将行政行为自我定性为信访的处理,而应通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申请与制度宗旨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对相关申请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不能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申请事项错误归类为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不属于信访的范围。本案中,亨联公司因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征收,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申请,申请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惠济区自然资源局所立卷宗显示,其上级机关以信访形式将编号豫信[2021]00071的信访交由其处理,卷宗附有亨联公司邮寄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查处申请书》。亨联公司提出的查处申请本质上是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事项进行查处,惠济区自然资源局的上级机关即使交办了信访事项,但随信访一并交付的有《查处申请书》,即惠济区自然资源局通过上级转交得知了违法线索,应当依其职权对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故亨联公司诉请责令惠济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惠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显示“截至目前,该宗地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该意见未设定亨联公司的权利、义务,该信访处理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责令惠济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亨联公司申请的位于古荥村生产路南亨联公司所在地块涉及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驳回亨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惠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行初2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亨联公司起诉;2.案件诉讼费由亨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混淆了信访和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区别。2021年3月4日,亨联公司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信访条例》转办程序,根据属地原则转办由上诉人处理。上诉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关于谢吉昌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惠自然资文〔2021〕17号)。2021年3月24日,上诉人向谢吉昌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行政处罚管辖与信访条例规定的属地处理不尽相同,除属地原则之外,需要有处罚权限。一审庭审答辩时,上诉人明确提出对查处申请涉及的事实无查处职权,一审判决并未核查上诉人的处罚权限和工作职责,仅依据属地原则及查处申请随同信访转办上诉人,就认定上诉人负有查处职责,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是《查处申请书》列明的受理单位,亦是法定的查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土地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郑州市范围内,需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通告。查处申请涉及的荥泽古城项目是郑州市重点项目,上诉人作为区政府土地管理主管机关,在行政级别上显然是不具备查处职责的。正是基于此,亨联公司的申请也没有将上诉人作为其要求受理的单位,而是要求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依法查处。案件两方当事人都不持异议的立案管辖问题,原审判决却作出下级单位查处上级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事实上也完全无法实施。三、荥泽古城项目目前并未涉及土地征收,仅是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清表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