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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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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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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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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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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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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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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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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十三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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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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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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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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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4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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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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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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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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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三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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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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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线电手段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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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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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四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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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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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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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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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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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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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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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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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六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四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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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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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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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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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七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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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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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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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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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八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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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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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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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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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五十九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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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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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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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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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第六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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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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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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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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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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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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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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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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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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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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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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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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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八十条。
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能调整目录行政处罚第五十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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