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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中有关“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意见,广东省司法厅经过广泛调研,制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的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2016年12月30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2017年7月31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在上述省份内允许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以及大陆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三项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扎实有序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扩大对台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二、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作为本所的台湾地区法律顾问?
《实施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广东省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作为本所的台湾地区法律顾问:1.住所地在广东省;2.成立满3年;3.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4.成立以来每年都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5.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6.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三、台湾执业律师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在广东省领取台湾地区法律顾问证?
《实施办法》规定,台湾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备案,领取台湾地区法律顾问证:1.在台湾地区执业满2年;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3.省内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四、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与拟聘用担任本所法律顾问的台湾执业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拟聘用担任本所法律顾问的台湾执业律师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省内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聘用的台湾地区法律顾问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2.台湾地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地点、执业范围;3.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4.聘用的期限,违约责任及延续、终止聘用的程序;5.台湾法律顾问的费用、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6.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与拟聘用担任本所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台湾执业律师在广东省内领取台湾地区法律顾问证,应当提交申请什么备案材料?
《实施办法》规定,台湾执业律师申请领取台湾地区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下列申请备案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申请人的台湾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所在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大陆律师事务所的证明;7.台湾地区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8.省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申请人的材料。
其中,第2-5项所列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经由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用。
六、台湾地区法律顾问在我省的业务范围、收费和管理规定是什么?
《实施办法》规定,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省内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的台湾地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事务,台湾地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大陆法律事务。
台湾地区法律顾问在大陆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由所在的省内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不得私自受理业务、私自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将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以及台湾地区法律顾问在大陆居住、就业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聘用台湾地区法律顾问的省内律师事务所存在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或内部管理有突出问题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内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市、县(区)司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台湾地区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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