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6〕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承接国家农业部下放的职责。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审批。
2.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5.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6.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7.草种进出口审批。
8.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9.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注重相关环节监管和结果评价监管。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健全执法随机抽检常态化管理机制。
2.健全涉农监管标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及农机产品的准入标准,规范农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完善农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3.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强现代农业建设。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完善农业执法运行机制,强化农业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实行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构建农业信息化大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负责组织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畜禽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负责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休闲农业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七)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种畜禽和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监督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与防控,依法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监管、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及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四)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业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厅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督查督办、行政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工作。
(二)财务与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承担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编制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鉴定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农业法制建设;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组织实施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
(六)发展计划处(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农村发展政策、项目建议;承担有关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及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八)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价格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建议;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工作。
(九)交流合作处。
拟订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指导粤台农业合作园区建设;组织协调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科技教育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相关工作;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省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肥料登记审批、农药登记初审及监督管理;组织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复产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协调发展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工作;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收集、发布农情信息。
(十二)农产品加工办公室。
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建议,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建设、发展工作;拟订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监测分析、教育培训、创业示范工作以及相关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和推广。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质量跟踪调查;组织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农机推广体系、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机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指导、监督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十五)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重大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开展农业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农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协调市县农业应急工作;负责监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省畜牧兽医局。
拟订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指导和管理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依法实施牧草、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32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畜牧兽医局局长),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农业厅加挂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农业厅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