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1-12-05 08:26:54 |
建筑开发指标
建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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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上限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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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上限
(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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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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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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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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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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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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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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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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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7-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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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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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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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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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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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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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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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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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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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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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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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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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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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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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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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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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容积率指标均以可建设用地面积为基准计算。2.商住、居住用地(含不同住宅层数混合的小区、商铺与住宅混合地块、商业及居住混合地块等)综合容积率的上限值,按不同层数类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结合不同的容积率控制指标计算确定;3.单宗用地(用地界线为建筑红线的)的容积率根据地块位置、建筑间距、高度、用地历史情况等综合确定。4.容积率上限必须在满足地块周边退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停车场(位)、绿地率、居住区道路、城市景观、公共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前提下合理确定;5.旧城改造、“三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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